目前,许多公司在聘用职员时要收取职业保证金,而求职者因为求职心切,往往如数交纳,这样做合法吗?近日,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结了一个案件,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。
原告张某某于1991年7月被被告山东中创软件公司聘为职员。1994年1月,张某某根据公司要求交纳职业保证金2000元,中创软件公司按一年定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。1995年8月,张某某与中创软件公司签订了解聘合同,而中创软件公司却以张某某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,拒绝返还其职业保证金,张某某无奈,只得诉诸法律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中创软件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向员工收取职业保证金,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,所收职业保证金应当退还员工,故而判决被告中创软件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交纳的职业保证金2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